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二) |
發布時間: 2012/5/15 15:53:42 |
第二章 域名注冊管理
第六條 我國互聯網的域名注冊體系由信息產業部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根據域名注冊發展的實際情況,信息產業部可以對互聯網的域名注冊體系進行調整,并發布更新公告。
第七條 中文域名注冊是我國域名注冊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信息產業部鼓勵和支持中文域名注冊系統的技術研究和逐步推廣應用。
第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域名注冊根服務器及設立域名注冊根服務器運行機構,應當經信息產業部批準。
第九條 申請設置互聯網域名注冊根服務器及設立域名注冊根服務器運行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應的資金和專門人員; (二)具有保障域名注冊根服務器安全可靠運行的環境條件和技術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四)符合互聯網絡發展以及域名注冊系統穩定運行的需要; (五)符合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條 申請設置域名注冊根服務器及設立域名注冊根服務器運行機構,應向信息產業部提交以下書面申請材料:
(一)申請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擬運行維護的域名注冊根服務器情況; (三)網絡技術方案; (四)網絡與信息安全技術保障措施的證明。 第十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域名注冊注冊管理機構和域名注冊注冊服務機構,應當經信息產業部批準。
第十二條 申請成為域名注冊注冊管理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頂級域名注冊服務器(不含鏡像服務器),且相應的頂級域名注冊符合國際互聯網域名注冊體系和我國互聯網域名注冊體系; (二)有與從事域名注冊注冊有關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三)有從事互聯網域名注冊等相關服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 (四)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五)有業務發展計劃和相關技術方案; (六)有健全的域名注冊注冊服務監督機制和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七)符合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申請成為域名注冊注冊管理機構的,應當向信息產業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關資金和人員的說明材料; (二)對境內的頂級域名注冊服務器實施有效管理的證明材料; (三)證明申請人信譽的材料; (四)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五)域名注冊注冊服務監督機制和網絡與信息安全技術保障措施; (六)擬與域名注冊注冊服務機構簽署的協議范本; (七)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我國域名注冊體系的承諾書。 第十四條 從事域名注冊注冊服務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或事業法人; (二)注冊資金不得少于人民幣100萬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有域名注冊注冊服務系統,且有專門從事域名注冊注冊服務的技術人員和客戶服務人員; (三)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四)有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五)有健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六)有健全的域名注冊注冊服務退出機制; (七)符合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申請成為域名注冊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向信息產業部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法人資格證明; (二)擬提供注冊服務的域名注冊項目及技術人員、客戶服務人員的情況說明; (三)與相關域名注冊注冊管理機構或境外的域名注冊注冊服務機構簽訂的合作意向書或協議; (四)用戶服務協議范本; (五)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六)網絡與信息安全技術保障措施的證明; (七)證明申請人信譽的有關材料; (八)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政策的承諾書。 第十六條 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產業部應當向申請人發出受理申請通知書;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在五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內容;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信息產業部應當自發出受理申請通知書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信息產業部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予以批準的,出具批準意見書;不予以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域名注冊注冊管理機構應當自覺遵守國家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保證域名注冊系統安全、可靠地運行,公平、合理地為域名注冊注冊服務機構提供安全、方便的域名注冊服務。
無正當理由,域名注冊注冊管理機構不得擅自中斷域名注冊注冊服務機構的域名注冊注冊服務。 第十九條 域名注冊注冊服務機構應當自覺遵守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公平、合理地為用戶提供域名注冊注冊服務。
域名注冊注冊服務機構不得采用欺詐、脅迫等不正當的手段要求用戶注冊域名注冊。 第二十條 域名注冊注冊服務機構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信息發生變更或者域名注冊注冊服務機構與其域名注冊注冊管理機構的合作關系發生變更或終止時,域名注冊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在變更或終止后三十日內報信息產業部備案。
第二十一條 域名注冊注冊管理機構應當配置必要的網絡和通信應急設備,制定切實有效的網絡通信保障應急預案,健全網絡與信息安全應急制度。
因國家安全和處置緊急事件的需要,域名注冊注冊管理機構和域名注冊注冊服務機構應當服從信息產業部的統一指揮與協調,遵守并執行信息產業部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條 信息產業部應當加強對域名注冊注冊管理機構和域名注冊注冊服務機構的監督檢查,糾正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 本文出自:億恩科技【www.laynepeng.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