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近日就《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送審稿”對食品網絡交易監管進行了進一步規范。其中最受關注也是帶來最多爭議的就是,“送審稿”明確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并承擔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未履行法定義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并先行賠付。
這一條款針對的就是目前普遍存在的網購食品維權難現象。尤其是對于C2C(個人對個人)的網購模式,食品網店的準入門檻很低、平臺對店家的監管還十分薄弱,若遇上網購的食品有安全問題,消費者想要找店家維權總會遇到這樣或那樣的障礙。甚至很多時候,消費者根本就找不到店家。網購平臺的責任正是在網購的自有特性下凸顯出來的。
當然,消費者也可以找工商、質監等相關職能部門投訴。但由于店家與消費者往往不在同一地區,政府職能部門跨區域協調、處置網購糾紛,同樣存在不少難度。正因為如此,不少地方的工商、消委、消協等在回應網購食品維權難時,基本上還是采取了“消費警示”的方式,提醒消費者應增強辨識能力。這種提醒對于食品網購者來說,雖然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很大程度上卻在卸責。
從確保食品安全和促進交易安全上考量,“送審稿”要求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承擔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是完全應當的。但這一要求仍然空泛,還需進一步細化和限定。而要求第三方平臺“應當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也嫌過于籠統和模糊。像淘寶這樣的第三方平臺,本身并不生產食品,而只是為商家和消費者提供了一個可資交易的網絡虛擬集市,它是否有必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
但入駐第三方平臺的食品賣家,作為食品生產經營者,必須辦理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一切法律手續。這在現行《食品安全法》上就有明確規定。現階段的C2C上違法違規者眾,并不代表“存在就是合理”,更不代表“法不責眾”。食品網銷終要回歸法律秩序,而不能任由其野蠻生長。解決就業不是漠視食品安全的理由。食品安全法的修訂,除了應厘清平臺、店家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之外,更應細化違法責任的承擔方式,讓既定的規則能夠落到實處。
當然我們也應對第三方平臺的連帶責任進行科學界定。尤其是消費者不可夸大理解。“送審稿”規定的是平臺先賠付,是附條件的連帶責任,即只有在平臺“未履行法定義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才應先行賠付。這里的“法定義務”,無疑也有進一步具體化的必要。法律的可操作性,就在于條文明確、再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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