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筆者的判斷,這份協議多數是假的,因為協議的規定基本都是違法的,如果不幸是真的,我不禁要對騰訊公司經營者的智力和道德水準均產生一定的疑問,很難想象這樣一份霸道、傲慢、自私、充滿對法律無知的協議內容出自于一家市值上百億美元的公司。同時,騰訊公司還應當向大量離職員工支付競業限制補償。協議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問題:
近日用戶名為“光明左使-楊逍”的新浪微博用戶爆料稱:“騰訊8月份開始強迫員工簽的競業禁止協議??磥聿辉谄簌Z干,只能回家種菜了。。?!?,該條爆料微博后附有騰訊公司的競業限制協議部分拍屏內容。具體內容包括:
一、員工的承諾:
1、員工不得在公司工作期間參與與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公司的經營。
2、員工從公司離職后兩年內不得與與公司有競爭關系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勞務關系、勞務派遣、咨詢顧問、股東、合伙人等關系,后面有個長長的列表,列舉了中國主要互聯網公司和一些全球巨頭如Facebook、Twitter、蘋果、三星(在列表里沒有騰訊)。
3、員工離職后不得自辦三類業務(與騰訊主營業務高度重合):
(1)即時通訊。
(2)無線增值業務和互聯網增值業務。
(3)網游開發、運營。
4、員工離職后不得帶走公司商業秘密。
二、公司的承諾:
1、員工的保密與不競爭的對價為公司的股票期權。
2、如員工違反保密和不競爭承諾,應返還公司獲取的的股票期權收入。
三、違約責任:
1、如員工違約,未行權的股票期權作廢,并且公司有權追索其已經行使的股票期權收益。
2、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賠償的具體范圍包括公司受到的損失、員工的獲益及公司為了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
先要區分一下真偽,根據筆者的判斷,這份協議多數是假的,因為協議的規定基本都是違法的,如果不幸是真的,我不禁要對騰訊公司經營者的智力和道德水準均產生一定的疑問,很難想象這樣一份霸道、傲慢、自私、充滿對法律無知的協議內容出自于一家市值上百億美元的公司。同時,騰訊公司還應當向大量離職員工支付競業限制補償。協議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問題:
一、曲解競業限制制度的原意,踐踏員工就業權
競業限制制度的立法本意是為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規定企業可以對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設立競業限制。而網曝的競業限制條款的范圍為即時通訊、無線增值業務和互聯網增值業務、網游開發、運營三部分,這幾乎完全涵蓋了互聯網的所有經營領域。
前述合同如果真的是騰訊公司制定的,其員工將非常悲催:幾乎所有與互聯網有關的就業和創業權利都被剝奪殆盡,不論這個就業和創業的范圍是不是你原來工作涉及的范圍?;ヂ摼W促進了知識的傳播,給了人們更多自由,但某些從事互聯網企業卻在如此明目張膽的侵害員工的自由,這不能不說是一個莫大的諷刺。
同時,如果一個企業的合同約定超越了合理限度,就存在一個合法性的問題,根據《勞動法》規定,企業員工享有平等就業權和就業選擇權,而《憲法》規定,每個公民均享有勞動的權利。雖然網曝合同最大限度的保護了公司方面的利益,但卻很大程度上剝奪了合同另一方——企業的員工的在從公司離職后選擇新雇主的正當權利和員工勞動權。筆者個人認為,網曝的協議把競業限制的范圍規定的過大,顯然超出了正當的保護商業秘密的需求,侵犯了企業員工享有的法定的正當權利,因此,屬于無效規定。
二、不付競業限制補償,違反《勞動合同法》
網曝的合同在競業限制范圍的約定上范圍如此之廣,要求員工做的很多很多,但在給予員工競業限制補償問題上卻又出奇的小氣,其規定的唯一補償方式——公司的股票期權補償——屬于明顯違法的補償方式。
這個補償方式有兩個問題,首先是支付時間違法?!秳趧雍贤ā芬幎ǎ焊倶I限制補償金的支付方式為,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因此,競業限制補償應該是在員工在終結與公司勞動合同后,公司對員工進行的補償,但網曝的合同中規定的多數補償金卻是勞動合同解除前就已經支付給了員工。
其次,根本就不應該把員工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的正當收入作為競業限制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很明確,競業限制補償金應該是單獨列支的公司支出,不低于員工收入的30%。但網曝的合同確是把公司應當給予員工的待遇作為競業限制補償。實際上,期權收入是員工的收入,應作為公司競業限制補償的收入基數,而不是作為競業限制補償本身。
最后,從補償制度設立的初衷看,員工為了企業保護商業秘密而犧牲了自己的就業選擇權,不去特定企業工作,因此,企業要給予其補償。如果把本來員工就應得的報酬作為競業補償限制,顯然有違制度的初衷。簡而言之,網曝的合同的規定就是既不想履行補償義務,又要不正當的競業限制效果。如果真是騰訊公司的合同,我感覺:騰訊對自家人太坑了。
三、騰訊公司面臨競業限制補償重大支出
據筆者的了解,騰訊與大量員工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如果網曝的協議是騰訊公司的標準版合同,則根據《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這些員工離職后如果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如果確實未從事與原有工作范圍一致的工作的,均有權起訴騰訊要求獲得競業限制補償金。補充說明一下:筆者個人認為,這個競業限制的范圍應該根據公平原則,而不是根據網曝協議霸王條款中約定的騰訊公司的經營范圍。
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如果網曝的合同屬實,前文已述,該合同的競業限制補償條款是違法的,因此,可以視為司法解釋中規定的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沒有約定經濟補償的情形,此時,騰訊公司的離職員工如果能證明自己在從騰訊公司離職后,沒有從事與自己原來工作范圍相同的工作,就應當視為已經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如果提起勞動仲裁的,就有機會從騰訊公司獲得競業限制補償,金額應當按照其離職后的時間計算,最長為兩年,具體金額為每月不低于其在騰訊最后一年工作獲得的收入(含期權收入)除以十二再乘以百分之三十。
如果網曝的合同屬實,而騰訊又如網傳的那樣與全體員工都簽了競業限制協議,其可能面臨支付很大一筆競業限制補償金給已經離職和即將離職的員工。筆者認為作為上市公司的騰訊應該考慮,是否有必要在其上市的香港證券交易所發布公告,提示投資者公司面臨重大計劃外支出的風險。
最后,談一下對網曝協議的總體感覺:現代社會的特點就是共贏,那些只顧自己的利益,為實現自己利益漠視乃至踐踏他人的合法權益的人沒有人會愿意與其合作。商業秘密保護并不是唯一重要的東西,企業在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時也應當顧及員工的就業權,同時,也應該根據法律給予員工相應的補償,否則,失去了員工的支持,企業也無法長久生存。因此,顧己不顧人的協議看似精明,實則愚蠢,從這個角度說,該協議制定者的智力和道德顯然有失水準。
雖然這些看似霸道的合同規定都是違法的,但如果沒有可以搞定地方政府及司法機關的膽識,企業是不敢這樣明目張膽違反法律的,這份協議的背后,我隱隱約約可以看到地方司法地方保護主義的影子,因為只有實施地方保護的勞動仲裁委員會和法院才會認定這樣的規定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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